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明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3-30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授予
股权激励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解锁的已授出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为108,205股。
本次解锁的股权激励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7月2日。
一、股权激励股份批准和实施情况
(一)批准情况
2010年9月13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昆明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2011年4月28日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
议案和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2011年5月24日,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授予明细的议案》。2011年6月20日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
(二)验资情况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审亚太验【2011】02005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将股票回购基金3,915,224.74元划入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截止2011年5月13日,共回购股票270,513股,合计使用资金3,432,999.66
元。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余额482,225.08元已于2011年5月24日划回公司银行
账户。根据《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版)》的规
定,回购股票的资金3,432,999.66元,由公司承担50%,金额为1,716,499.83
元;由授予对象承担50%,金额为1,716,499.83元。
(三)登记过户情况
1
经公司董事会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截止2011年7月1日,本次授予的270,513股已由无限
售流通股变更为限售流通股,并且已经完成本次股份授予的全部过户手续,其中
162,308股限售期为12个月(已于2012年7月2日解锁),108,205股限售期为
24个月。
二、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及解锁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2011年为公司股权激励的首个授予年度,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版)》、2011年5月24日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股
份授予明细的议案》、2011年6月20日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的规定,截止2011年
7月1日,首期回购的270,513股全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并授予到5名
激励对象账户。
2012年为公司股权激励的第二个授予年度,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版)》,2012年3月13日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授予年度)实施的议案,2012年5月14日公司六届三十
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股份授予明细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的规定,截止2012年5月25
日,第二期回购的366,000股全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并授予到5名激励
对象账户。
2012年6月13日公司六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2010考
核年度)股权激励股票解锁的议案,截止2012年7月2日,首期股权激励授予
股份第一次解锁完成,162,30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2013年5月20日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授予股权
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截止2013年5月27日,2012年授予股权激励股
票第一次解锁完成,219,6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截至目前,公司股权激励共实施2次股份授予和2次股份解锁,对公司股本
结构影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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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性质 变动前股本 2011年授予 2012年授予 2011年授予股份第一 2012年授予股份第一 变动后股本 股份比
股份 股份 次解锁 次解锁 例
有限售条件的 0 +270,513 +366,000 -162,308 -219,600 254,605 0.08%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314,176,000 -270,513 -366,000 +162,308 +219,600 313,921,395 99.92%
流通股
合计 314,176,000 0 0 0 314,176,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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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锁的股权激励股份情况说明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严重失职、渎职;
4.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
5.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 由于受贿、索贿、贪污、
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