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21-117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97 号)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安徽江
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6.88 元/股,发行股数 290,697,67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7.1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0,695,308.82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9,304,688.30 元。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59 号” 、“容诚验字
[2021]230Z025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并经公司七届三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公司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工
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无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见下表:
存储金额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截至 2021.12.16)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 工商银行合肥望
份有限公司 江路支行 1302010529200335843 198,113.19 万元
备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有差异,主要系募集资金专户中有公司前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但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乙方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作为具体经办机构,代为行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相关书面材料加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公章有效(对账单以打印的电子章为准),其他两方对此不持有异议。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