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4 临-007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61,511,912.7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针对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圆鸟”)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 2019 年 7月 16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38),
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
临-114),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 临-117),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告的《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 临-041)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 目前进
(元) 展情况
苏州圆 湘电(上海)国际
(2023)苏 张家港市 鸟贸易 贸易有限公司、湘 买卖 一审已
1 0582 民初 人民法院 有限公 电国际贸易有限公 合同 61,511,912.71 裁定
15231 号 司 司、湘潭电机股份 纠纷
有限公司
合计 61,511,912.7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 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A251 室)
法定代表人:梁锡鹏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 171 号 3 幢 3 层 343 室
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 302 号
法定代表人:杨奇
被告三: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 302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
2.案件审理机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苏州圆鸟述称:苏州圆鸟与上海国贸公司于 2019 年 3 月、4 月签订了 4 份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约定上海国贸公司向苏州圆鸟销售木浆,苏州圆鸟向上海国贸公司支付货款。截至苏州圆鸟本次起诉之日,上海国贸公司给苏州圆鸟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5,777,990.61 元;因国贸公司持有上海国贸公司 100%股权,公司持有国贸公司 100%股权,请求国贸公司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货款人民币 45,777,990.61 元及资金占用费 15,733,922.1 元;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 61,511,912.71 元;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案涉买卖合同 4 份;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应归还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5)请求胜诉后退还全部诉讼费。
三、诉讼裁定情况
张家港法院经过庭审,依法裁定驳回苏州圆鸟的起诉,公司现已收到胜诉裁定文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