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1 临-04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之孙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
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 内容 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706.1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最终判决,针对此
案,公司已在 2019 年、2020 年分别进行了预计负债的计提,此案的涉案金额已全部计提,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系国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针对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与湘电上海国贸、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
已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关于公司之孙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0 临-120)进行了披露。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收到福建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闽 02 民终 154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序 案号 受理机构 上诉方 被上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元) 目前进展情况
号
1 (2021) 福建省厦门 湘 电 ( 上 厦 门 港 务 买 卖 合 同 17061545.16 二审已经判决
闽 02 民 市中级人民 海)国际贸 贸 易 有 限 纠纷
终 1541 法院 易 有 限 公 公司
号 司
合计 17061545.16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煜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健斌,福建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衍清,福建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律师事务部律师
(2)案件审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受理了本案,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下达二审民事判决书。
(3)案件基本情况:厦门港务起诉湘电上海公司要求解除销售合同,返还货款及违约金,国贸公司应对湘电上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
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签订的编号 XDSH20190416XMGW《销售合同》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解除;二、
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15510495.6 元.三、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551049.56 元;四、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五、驳回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湘电上海国贸在上诉期限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本案诉讼请求:
湘电上海国贸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四项
三、案件进展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最终生效判决,国贸公司对此案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湘电上海公司承担一审判决的全部责任。针对此案,公司已在 2019 年、2020 年分别进行了预计负债的计提,此案的涉案金额已全部计提,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2 民终 154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