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ST 湘电 编号:2021 临-009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解冻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解除保全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71,658,039.0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裁定为解除冻结裁定,该
裁定依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 05 民初 461 号之
一)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湘电股份银行账户的冻结,因 此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对公司现金流有正面影响。
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圆鸟”)在与湘电(上海)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湘电股份”)、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国贸”)买卖合同纠 纷中,因苏州圆鸟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公司部分资金账户被江苏省张家港市
人民法院冻结,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
诉讼暨公司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28)。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 05 民初
461 号之一)。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序 案号 受理机构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 申 请 案由 诉讼金额(元) 目前进展情
号 人 况
1 (2019)苏 江苏省苏 湘电(上海)国际贸 苏 州 圆 合 同 71,658,039.05 收到解除冻
05 民 初 州市中级 易有限公司 鸟 贸 易 纠纷 结裁定,已
461 号之一 人民法院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 有 限 公 生效
公司 司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
合计 71,658,039.05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亦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善勇
2、案件基本情况:
苏州圆鸟以与上海国贸、湘电国贸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对偿付 71,658,039.05 元人民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苏州圆鸟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将本公司、湘电国贸、上海国贸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一审判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现湘电股份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3、本案申请事项:
申请解除对上海国贸、湘电国贸及湘电股份等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 月 28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上海国贸在北京
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20000030383400008141492 账户的保全措施;解除对湘电股份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 9550880004201300238 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岳塘支行 190431129022145808 账户的保全措施;解除对湘电国贸在中国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 606757348234 账户、580765882989 账户以及交通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 433640000018010069321 账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并于 2021年 2 月 8 日送达湘电股份。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为解除冻结裁定,该裁定依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 05 民初 461 号之一)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海国贸、湘电国贸及湘电股份等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因此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对公司现金流有正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