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1-044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偿还货款 16,209,696.7 元和违约金 2,553,628.62 元(违
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实际应计算至公司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
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管辖法院及所在地
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北京
(三)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
2017 年 7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2017 亚都销售协议》,约定原告为
被告提供在京东平台销售亚都净化器、加湿器等的供应链服务。2018 年 12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解
除《2017 亚都销售协议》。根据《终止合作协议书》被告应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2019 年 3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前返还原告应收退货款的 25%、25%、
50%;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20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2 份(合同编
号:SZYHCG-20201207001、SZYHCG-20201207002)。2020 年 12 月 29 日,被告与
公 司 签 订 《 订 货 单 变 更 协 议 》 3 份 ( 合 同 编 号 YADU20201224-TS-01 、
YADU20201224-TS-02、YADU20201224-TS-03),由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余款。原告认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终止合作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
截止 2021 年 4 月 22 日,被告因拖欠货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为 2,553,628.62 元。
原告基于上述 2 份《产品采购合同》认为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向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却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 16,209,696.7 元和
违约金 2,553,628.62 元(违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实际应计算至公司清
偿之日止)责任。
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6,209,696.7 元和违约金 2,553,628.62 元(违
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2、判令公司承担偿还货款 16,209,696.7 元和违约金 2,553,628.62 元(违约
金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实际应计算至公司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