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ST 金山 公告编号:临 2023-061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条款变化,结合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的实际需 要,拟对《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标题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1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会(沈体改发〔1998〕52 号)《关于
员会(沈体改发〔1998〕52 号)《关 设立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于设立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沈阳市
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执照,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 为:91210100711107373Q。
用代码为:91210100711107373Q。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 中文: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
2 公司 限公司
英文:SHENYANG JINSHAN ENERGY 英文:HUADIAN LIAONING ENERGY
CO.,LTD DEVELOPMENT CO.,LTD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展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3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要条件。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4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提供任何资助。 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5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6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7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连带责任。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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