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股公司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催化”)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一笔 2,000 万元贷款,公司以信用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为参股公司润和催化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其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润和催化实际控制人卓润生先生以将其持有的润和催化股份 2,000 万股质押给公司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此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
2、公司为润和催化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为参股公司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10 月 28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毛景文 杨文浩 谷秀娟 闫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