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专项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3]361Z0190号)》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361Z0169号)》,公司2022年年度经审计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 9.8.1(三)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综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6条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股票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股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第九届独立董事:吴世农、肖伟、李文莉、林红勇。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3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