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3-03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涉及金额约人民币 2,500 万元及利息(以2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 1.3 倍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前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就与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嘉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
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2-036 号)。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收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23)津 0116 民初 6536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确认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
合同编号为 FWD-TJBF-20191204 的《销售合同》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解除;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货款 25,000,000 元及利息损失(以 2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的 1.3 倍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3、如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有权在 7,000,000 元范围内就大连嘉易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哥伦布广场商业 2 幢 3-1 至 2 幢
3-7,2 幢 3-82 至 2 幢 3-91 房产即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82 号、辽
(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81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180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76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91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90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85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77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78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179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92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89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88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87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86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184 号、辽(2020)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183 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如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有权在 20,000,000 元内就被告大连嘉易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哥伦布广场商业 2 幢 1-1 至 2 幢
1-10,2 幢 1-57 至 2 幢 1-61,2 幢 2-1 至 2 幢 2-8,2 幢 2-84 至 2 幢 2-93 房产即
辽(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43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244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45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50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46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47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48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49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0 号、(2021)铁
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7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8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2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1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3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4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9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241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6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5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7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8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39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40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42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3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4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18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5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19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6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0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221 号、(2021)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8222 号涉及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95,061 元,由被告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