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1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或“反请求人”)为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浙江自贸区华智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诚”)仲裁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2,890.90 万元、北方石油仲裁反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823.5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关于北方石油与华智诚《成品油买卖合同》争议事项的仲裁裁决书【青仲裁字(2020)第 1244 号】。现将本案的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华智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与北方石油《成品油买卖合
同》中因未支付合同货款一事的仲裁申请书。华智诚请求裁令北方石油向华智诚支付货款人民币 25,242,644.14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3,116,048.81 元;逾期提货违约金人民币 550,200.00 元。同时,华智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方石油名
下 28,863,732.83 元的银行存款。2021 年 5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向青岛仲
裁委员会提交了与华智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反申请书。请求裁决华智诚
支付逾期违约金 823.50 万元。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反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3)。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青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9 月 22 日签订的《成品油买
卖合同》(合同编号:BFSYXT-2018-09135-1)中的仲裁条款,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反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3.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 170,867.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14,431.87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 61,366.00 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