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因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27,124,060.13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焦炭买卖合同》发票纠纷事项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传票([2022]浙0681 民诉前调 14386 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 59 号
被告: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羊杰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下中西社区 C 区 7 幢 7320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1 月与 12 月,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SZBS-HYNY-
20211101”和“SZBS-HYNY-20211201”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及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焦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完成了货物交接和货款支付,然至今被告未能向原告开具进项发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开具发票,但均未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被告作为卖方的义务,然被告未能向原告开具进项发票,致使原告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开具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和“SZBS-HYNY-20211201”两份《煤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及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焦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三份合同的进项发票(注:票面金额为208,646,616.40 元)。
2、若被告不能开具发票,则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 27,124,060.13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