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2-031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阶段,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越能源”)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为被告或反诉人,因海越能源与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同时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阶段,双方均为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近期,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 01 民终12580 号】,就公司与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的有关诉讼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上诉当事人
(1)上诉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2、受理机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4、上诉请求
海越能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海越能源得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承担。
中石油浙江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中石油浙江分公司的一审反诉诉请,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海越能源承担。
5、事实与理由
本次诉讼相关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4)和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2)。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 01 民终 12580 号】,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9,380 元,由海越能源负担 172,300元,中石油浙江分公司负担 87,08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