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编号:临 2011--031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8月23日,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
分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公司拟将所拥有的在浙江诸暨境内的浙越、
金三角、银三角、金都、银都五座加油站租赁给对方。2011年11月25日,
本公司(或称“甲方”)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销售
分公司(或称“乙方”)签订了《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对上述五座
加油站的租赁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现将协议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租赁合同对方介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销售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中国石油浙江绍
兴地区成品油市场网络开发和营销工作。住所:绍兴市平江路口卧龙路
1 号裕众大厦;法定代表(负责)人:刘冀。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本公司所属的浙越加油站、金三角加油站、银
都加油站、金都加油站、银三角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其中,
银都加油站、金都加油站、银三角加油站的整体资产中不包含住宿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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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5 年,双方约定 5 年租赁期满后无条件续延 20 年,租
赁期自乙方按协议约定接管加油站之日起计算。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上述五座加油站租赁费合计为 23500 万元。
自本合同签订 15 日内甲方将加油站合法经营所必须的证照移交乙
方保管后双方签署“租赁资产交接明细表”,并由乙方派员接管加油站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电汇方式向甲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
(三)其它事项
1、租赁期内加油站日常经营产生的设备维护、更新以及发生的经
营、管理、保险等相关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缴纳上述约
定的费用和经营产生的税费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甲方可以代为
乙方缴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租赁经营期间,加油站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使用税由甲方承担
并负责缴纳。
3、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将加油站合法经营所必须的证照移
交乙方保管。上述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
售经营批准证书、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计量合格证等。
4、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将加油站合法经营所必须的经营证
照全部变更至乙方指定名下,乙方予以协助,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述证
照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化
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等加油站经营所需的一切经营证照。
5、在本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或者本合同终止前,乙方应做好将租赁
物及时归还给甲方的准备,并在届满前或合同终止前 20 天内,要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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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对租赁物进行验收,乙方保证加油站设施设备在归还后 2 个月内正常
使用经营。
6、由于甲方企业为改制企业,加油站目前员工多为原企业留用员
工。为稳定员工队伍,加油站编制内员工除自愿离开以外,均可留在加
油站工作,其核定编制额内的员工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暂时不变,工资、
福利待遇暂时不变,并由甲方继续承担。
四、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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