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股票代码:600381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27 号 5 层 508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 3 号院 3 号楼 7 层 755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8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1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15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青海春天 指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动 指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福资本 指 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
《股份转让协议书》 指 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青海春
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西藏荣恩 指 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利福资本本次增持青海春天股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39839083M
法定代表人 赵红琴
注册资本 1000 万
成立日期 2015 年 05 月 14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05 月 14 日至 2045 年 05 月 13 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
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主要营业范围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27 号 5 层 508 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 3 号院 3 号楼 7 层 755 室
主要股东 李慧忠持股 99%,张文英持股 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赵红琴 女 执行董事、总经 中国 北京 否
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青海春天整体战略的认同和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部分青海春天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加在青海春天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1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青海春天控股股东西藏荣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青海春天29,353,2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5.00%,增持价格为6.70元/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青海春天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份,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北京利福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利福锦意一 0 0 29,353,200 5.00%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为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为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交易
甲方系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381,简称“青海春天”)之股东,持有青海春天 228,468,394 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 38.92%。
乙方为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以现金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 29,353,200 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 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目标股份
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 29,353,200 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 5.00%。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即人民币 6.70 元,即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96,666,440 元(大写:壹亿玖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即 6.70 元/股×29,353,200 股。
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的 3 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第一笔交易价款。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五)其他事项
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实际过户登记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股份转让自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证明的,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的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仍未获得补救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针对违约行为支付的诉讼费用。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七)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