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21-013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007号公告),拟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 拟修改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或者注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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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临时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否则该提案不能作为临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时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和表决: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
(二) 发行公司债券; 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将提案递交董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否则该提案不能作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为临时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和表决: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二) 发行公司债券;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十天前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
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项;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
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
会上提出。 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十天前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 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出决议。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
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
会上提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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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
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含会议召开当天)以前 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含会议召开当天)以前 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投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
票方式可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加现场投票的,应按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加现场投票的,应按会
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参 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参 加现场投票。会议登记可以是现场登记,也可以 加现场投票。会议登记可以是现场登记,也可以
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拟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召 拟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进行登记,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股东 书处进行登记,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股东 身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出席会议股东相关 身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出席会议股东相关
情况的登记工作。 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第一百零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