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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8

汉马科技: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3-008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廊坊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龙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廊坊龙马、赵芳钦、赵妍、赵志旺、周宜珍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58,882,124.73 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的标准,自 2021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廊坊龙马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一审案件受
理费 336,21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廊坊龙马负担,公告费 300.00 元,
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 336,210.00 元,由赵芳钦、赵妍、赵志旺、周宜珍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地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地马、赵芳钦、周成璨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30,030,400.00 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7%的标准,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天津地马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
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一审案件受理费192,1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102.00元,天津地马负担 194,000.00 元;二审受理费 192,102.00 元,由赵芳钦、周成璨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4),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廊坊龙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5),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廊坊龙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 民终 160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1212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廊坊龙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58,882,124.73 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 58,882,124.7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的标准,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廊坊龙马在公
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

  2、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1212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赵芳钦对廊坊龙马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欠款本金 52,953,625.07 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赵芳钦、赵妍、赵志旺、周宜珍对廊坊龙马的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芳钦、赵妍、赵志旺、周宜珍在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廊坊龙马追偿”;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36,21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廊坊龙马负担,公
告费 3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 336,210.00 元,由赵芳钦、赵妍、赵志旺、周宜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 民终 163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1211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天津地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30,030,400.00 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 30,030,4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7%的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天津地马在公司
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

  2、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1211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为,“赵芳钦、周成璨对天津地马的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芳钦、周成璨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地马追偿”;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92,10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97,102.00 元,
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3,102.00 元,天津地马负担 194,000.00 元;二审受理费192,102.00 元,由赵芳钦、周成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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