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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5 沪市 汉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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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5: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2

600375: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2-09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广州深马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51,947,489.19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336,80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40,863.00 元,
广州深马等被告负担 300,943.00 元。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市令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令和”)等买卖合同纠纷:广州令和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27,621,000.00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
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226,43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58,321.00 元,广州令和等被告负担 173,111.0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令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 0504 民初 1219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深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51,947,489.19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 51,947,489.19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
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周永强对广州深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6,80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341,806.00 元,由
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40,863.00 元,被告广州深马、周永强负担 300,9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令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 0504 民初 1217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令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27,621,000.00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 27,621,0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周永强对广州令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6,43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231,432.00 元,由
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58,321.00 元,被告广州令和、周永强负担 173,1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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