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2-08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内蒙古蒙硒北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蒙硒北”)等买卖合同纠
纷:截止 2022 年 10 月 9 日,内蒙古蒙硒北等被告应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
款本金 11,457,100.00 元。此款于 2022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每月 25 日前
支付 1,000,000.00 元,于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1 月,每月 25 日前支付
800,000.00 元;2023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 657,100.00 元;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47,85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8,006.00 元,由内蒙古蒙硒北
等被告负担(上述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已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垫
付,内蒙古蒙硒北等被告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前向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支付)。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一审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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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8),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内蒙古蒙硒北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
皖 0504 民初 1332 号《民事调解书》和(2022)皖 0504 民初 1332 号之二《民事
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截止 2022 年 10 月 9 日,内蒙古蒙硒北等被告应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
司欠款本金 11,457,100.00 元。此款于 2022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每月 25
日前支付 1,000,000.00 元,于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1 月,每月 25 日前支付
800,000.00 元;2023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 657,100.00 元。刘卫、侯建飞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如被告内蒙古蒙硒北、刘卫、侯建飞未按照上述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内蒙古
蒙硒北、刘卫、侯建飞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内蒙古蒙硒北、刘卫、侯建飞按照上述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3、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47,85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8,006.00 元,由被告内蒙古蒙硒北、刘卫、侯建飞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公
司营销分公司垫付,内蒙古蒙硒北等被告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前向原告公司营
销分公司支付);
4、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被告内蒙古蒙硒北、刘卫、侯建飞就案件所涉纠纷无其他争议;
5、准予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撤回对张永林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一审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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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