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ESE UNIVERSE PUBLISHING AND MEDIA GROUP CO.,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稿)
2021 年 10 月 27 日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及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法律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等相关个人及单位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送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应当立即披露。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第九条规定,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外报送信息的,报送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2),经报送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律部、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义务的书面《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文件签收表》(附件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4)等情况进行登记。公司证券法律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并留存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证券法律部。公司证券法律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公司进行本制度中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知情人员。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任何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等敏感信息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