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1-040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 亿元(详见公司 2020-050 号公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9,173,26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2.43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1,191,043.67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040,000.00 元后,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9,151,043.67 元。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人民
币 2,162,400.00 元后,余款人民币 579,028,643.67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款项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0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伦石化”)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1 江苏三房巷聚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2050161616800000059 285,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江阴三房巷支行
2 江苏三房巷聚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103027929200565661 294,028,643.67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江阴周庄支行
3 江苏海伦石化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1902194810818 0
限公司 江阴支行
4 江苏海伦石化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2476396571 0
限公司 江阴周庄支行
5 江苏海伦石化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000610013000674920 0
限公司 无锡东门支行
合计 579,028,643.67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海伦石化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其中,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海伦石化、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伦石化 PTA 技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松、孔营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与海伦石化(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子公司,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募投项目。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伦石化 PTA 技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松、孔营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