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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红星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26

红星发展:红星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 24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监督与披露。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本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时间。

  上述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数据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交所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内;

  4、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通知书

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

  本人            ,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发展)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划“√”),计划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划进行下述交易:
 股票种类
 股票数量
 持有股票利益之性质
 变动原因
 拟进行交易日期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请告知。

  1、股票种类:A 股、B股、H 股等;

  2、持有股票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他人持有或所控制的法人或信托持有;
  3、变动原因: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

                                        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持有人    姓名/名称    职务      身份证号/        证券帐号    持股    离任职
                                  营业执照号码                    情况    时间

董事/监
事/高管/
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受控法人

                                        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姓名/      身份证号/    买入/  上年末持有本  本次变动前持  本次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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