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3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 江铜 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审结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及律师费合计为人民币78,058,474.74
元;支付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货款应付利息合计 103,845,524.25
元;支付以 77,983,474.7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 LPR 的 1.2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
款违约金。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涉及债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且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抵押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抵押资产经评估后预计可以覆盖剩余债权,暂不存在敞口风险。公司将关注后续抵押资产处置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21 年 9 月 7 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727 号 7F-1 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上诉人一: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磊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3.被上诉人二:鹰潭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4.被上诉人三:遵义宏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宏磊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共青二路东都金麟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
5.被上诉人四:戚建萍,女,汉族
6.原审被告:上海智脉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脉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 306 号 1311 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君
7.原审被告:金磊,男,汉族
8.原审被告:石慧霞,女,汉族
二、一审情况
2014 年 5 月 5 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智脉公司签订 2014 年度销售
合同,约定智脉公司(买方)向上海江铜营销(卖方)采购 8.0mm 规
格电工圆铜线坯 8,000 吨/年(预估)和 2.6mm 规格电工圆铜线 8,000
吨/年(预估)。为担保主债权获得清偿,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权利人,设立了担保:分别与戚建萍(抵押人)、金磊(抵押人)、石慧霞(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浙江宏磊公司作为出质人,设立了股权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另外,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与戚建萍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一审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一)》(公告编号:临 2021-027)。
三、二审上诉情况
(一)上诉事实及诉求
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后,鉴于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浙江宏磊公司、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戚建萍担保责任的认定提出异议,遂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关于前述四者担保责任的认定,改判其各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本次上诉的判决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立案,现案件已二审审
结。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沪民终 490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涉及债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且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
已就诉讼涉及的抵押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抵押资产经评估后,预计可以覆盖剩余债权,暂不存在敞口风险。公司将关注后续抵押资产处置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