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3 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21-030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9 - 2021/7/20 2021/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62,729,4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6,272,940.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9 - 2021/7/20 2021/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09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 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 ,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现金 红利将由 本公司 通过 中登上海 分公司 按股票名 义持有 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 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 号
联系部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791-82710118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