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
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17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
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2017 年 12 月 4 日,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吉林华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决议公告》。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22 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决议公告》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7、2018 年 12 月 7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8、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84.30万股。
9、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核实,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工作
已经完成,以每股 3.98 元的价格授予 8 名激励对象共计 44.60 万股。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1、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决议公告》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经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意公司 2018 年度配股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以 2019 年 4 月 3 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配股,当日收盘价为
7.54 元,配股价格为 3.90 元/股,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964,271,30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5 元(含税)。
根据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该次配股及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配股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3.50 元/股。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 2018 年度配股发行成功及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
已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该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为 3.50 元/股。
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 2018 年度配股发行成功及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益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微电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