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编号:2024—010 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20 号)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高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公司股份的活动。 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二十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
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
见和诉求。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收购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审议,经出席会议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十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情形 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额 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
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
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
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
注销。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 :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四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总额1/3时;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