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嘱、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交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交易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
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司将依照相关规
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的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