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电子 公告编号:2022-051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12,954.53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48,287,97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1.39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9,999,989.6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495,898.79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4,504,090.9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2)第 0084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扣除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总 投资 拟使用 募集资金
1 电子封 装陶瓷材料扩产项目 22,187.42 13,670.86
2 电子陶 瓷材料产业化项目 94,741.05 33,529.14
2.1 其中:一期 41,464.83 33,529.14
2.2 二期 53,276.22 -
3 补充流 动资金 7,800.00 7,800.00
合计 124,728.47 55,000.00
为满足项目开展的需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宁夏北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瓷新材料”)已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进行预先投入。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川华信验(2022)第 0631
号),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3 日止,公司及北瓷新材料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人民币 12,806.19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 额 本次置 换金额
1 电子封 装陶瓷材料扩产项目 6,903.23 6,903.23
2 电子陶 瓷材料产业化项目 5,902.96 5,902.96
2.1 其中:一期 5,902.96 5,902.96
2.2 二期 - -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 额 本次置 换金额
3 补充流 动资金 - -
合计 12,806.19 12,806.19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2年9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48.34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人民币 148.3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不含税) 预先支付的金额(不含税) 本次置换金额
保荐承销费 1,349.06 47.17 47.17
律师费 110.00 60.00 60.00
审计验资费 24.72 - -
信息披露费 16.98 - -
材料制作费 44.28 41.17 41.17
股权登记费 4.56 - -
合计 1,549.59 148.34 148.34
四、相关审议程序
本次置换事项经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2,954.5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四川华信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川华信验(2022)第 0631 号),认为:“旭光电子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旭光电子截至 2022 年 9 月 23 日止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并且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