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 阳煤 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 阳煤 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 阳股 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 阳煤 Y1
债券代码:163398 债券简称:20 阳煤 0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矿
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洗选加工、销售(仅限 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洗选加工、销售(仅限
分支机构);设备租赁;批发零售汽车(除小轿 分支机构);设备租赁;批发零售汽车(除小轿
车)、施工机械配件及材料;汽车修理;汽车租 车)、施工机械配件及材料;汽车修理;汽车租
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电力生产、销售、供应、 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电力生产、销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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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备(仅限分公司);热力生 承装(修试)电力设备(仅限分公司);太阳能
产、销售、供应;煤层气开发、管道燃气(仅限 发电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电池制造;飞轮
分公司);煤层气发电及销售;粉煤灰、石膏生 储能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推广与服
产及销售;电器试验检验、煤质化验、油样化验、 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热力生产、销售、供
机电检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省内客运包车, 应;煤层气开发、管道燃气(仅限分公司);煤
道路旅客运输。 层气发电及销售;粉煤灰、石膏生产及销售;电
器试验检验、煤质化验、油样化验、机电检修;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省内客运包车,道路旅客运
输。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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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款规定的事项以 事项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款规定的事项以
及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 及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代为行使。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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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