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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阳新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日期: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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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国阳新能 编号:临2009-030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9:00在阳泉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会议中心召开。会议应到董
    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公司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要求,公司需增补一名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
    名张建华律师为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建华的任职资
    格无异议。此议案需提请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逐步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阳煤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和大
    额关联交易问题,经双方协商,阳煤集团拟将其全资子公司山西新景
    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景矿公司”)100%的股权协议转
    让给公司。目前,公司已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的《关于转让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晋第2 页
    国资产权函[2009]513号文),同意阳煤集团将所持有的新景矿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董事会在表决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白英、张巨海、张仁、许文
    珍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
    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9年12月31日(星期四)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阳煤集团会议中心
    (三)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与会人员
    1.截至2009年12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到
    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标准格式见附件
    一)。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
    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和法人股
    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
    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第3 页
    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登记时间:2009 年12 月28 日、29 日上午9:00-11:00,
    下午15:00-17:00。未在上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亦可参加
    公司股东大会。
    3.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5号公司证券部。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
    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办理登
    记手续。
    5.会议联系人:张思维、王平浩
    联系电话:0353-7078568、0353-7080590
    联系传真:0353-7080589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附件:
    一、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二、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三、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四、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提名
    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五、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回执
    六、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委托书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4 页
    附件一: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建华 女,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高级律师,法学硕士。
    1978年山西大学政治系毕业;1993年5月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律师资格;
    1994年9月——1996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习,取得经济法硕
    士学位。历任山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辑;山西省总工会法律咨
    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山西省首届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晋工
    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现任北京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三九
    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5 页
    附件二: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建华律师
    为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
    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山西国阳
    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山西国阳新
    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
    (四)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第6 页
    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第7 页
    附件三: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建华,作为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山西
    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山西国阳新能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山西国阳新能股份
    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山西国阳新能股份
    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第8 页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
    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
    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
    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通知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