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松路298号恒力石化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129,723,90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81.731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峰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范红卫、柳敦雷、李力、傅元略、程隆棣因
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王卫明先生、莫游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
席;
3、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066,669,04898.4731 0 0.000063,054,855 1.5269
2、议案名称: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066,669,04898.4731 0 0.000063,054,855 1.5269
3、议案名称: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066,669,04898.4731 0 0.000063,054,855 1.5269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066,339,04898.4652 0 0.000063,384,855 1.5348
5、议案名称:关于拟签署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066,339,04898.4652 0 0.000063,384,855 1.5348
6、议案名称:关于下属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02,610,62599.61161,180,000 0.388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号
1 《公司240,735,770 79.2440 0 0.00 63,054 20.7560
2018年半 00 ,855
年度利润
分配预
案》
2 《恒力石240,735,770 79.2440 0 0.00 63,054 20.7560
化股份有 00 ,855
限公司第
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
(草案)》
及摘要
3 《恒力石240,735,770 79.2440 0 0.00 63,054 20.7560
化股份有 00 ,855
限公司第
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
管理办
法》
6 《关于下302,610,625 99.6116 1,180 0.38 0 0.0000
属子公司 ,000 84
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
易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在对第6项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范红卫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已履行了回避义务,相应回避股份数为3,825,933,278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媛、孙春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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