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〇一七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8,75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8,75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具体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以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信托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恒力股份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或资管计划)购买并持有恒力股份股票。
4、信托计划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设立时计划份额
合计上限为17,500万份(含),资金总额上限为17,500万元(含),每份额金额1
元。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为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为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提供托底保证,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保证员工自有资金按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不低于5%。
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程师及主管级别以上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恒力股份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个月,自本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
起计算。后续经履行本草案规定的程序后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办理本计划的展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本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7、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信托计划将直接或间接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8、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0、根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有权行使该集合资金信托持有的股票所产生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表决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在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权、提名监事候选人权)。为增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持股意愿,根据《恒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持有人意见,因参与本次持股计划而间接持股的董监高及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承诺:将放弃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释义......6
第一章总则......7
第二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8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9
第四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11
第五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2
第六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17
第七章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19
第八章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20
第九章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21
第十章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22
第十一章其他重要事项......23
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恒力股份、本公司、指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标的股票 指 持有人有权通过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
买的恒力股份股票
本计划、本员工持股指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本草案 指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兴业信托 指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指 兴业信托-恒力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披露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指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章 总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草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程师及主管级别以上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有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总额不超过8,750万份,总金额不超过8,750万
元。本次参加认购的员工总数不超过 550人,其中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1人,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合计金额以员工实际出
资额为准。
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参与对象姓名 职务 持有计划的份额 占总份额比例上
上限(万份) 限(%)
1 王山水 副总经理、董事 30 0.34
2 刘志立 董事 30 0.34
3 李峰 董事、副总经理、董秘 30 0.34
4 钟金明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0 0.34
5 柳敦雷 副总经理 30 0.34
6 刘千涵 副总经理 30 0.34
7 温浩 副总经理 30 0.34
8 刘建 副总经理 30 0.34
9 刘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