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胡艳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陈世敏、陈琪、谢冀川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