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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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
的补充公告》,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
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所持公司全部股份349,663,552 股被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38.25%,塔城国际
未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直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公司才补
充披露上述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关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导致相关信息逾期披露超过两年,信息披露不及时。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 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塔城国际未回复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