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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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
股证券代码:600338;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公司 349,663,552 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38.25%)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被轮候冻结。公司在知悉相
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才对
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关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公司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
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控股股东塔城国际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查明的情况,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阻碍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