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2-01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及有关资产收购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由于历史原因,长春市存在长春燃气和长天公司两家管道燃气运营商。2004
年 12 月和 2007 年 6 月,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长春燃气的控股股东燃气控股、
长天公司分别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009 年,长春市政府进行机构
改革,将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行业管理职能划转至长春市市政公用局。
2011 年 3 月,长春燃气与长春市市政公用局重新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
议》。截止目前,长天公司未与长春市市政公用局重新签订协议。
目前,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已委托长春市规划研究院编制《长春市燃气专项规
划》,待获得吉林省建设厅最终评审通过后,将组织长春燃气、长天公司在原经
营区域基础上重新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对两家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
进行相应调整。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在签订时间和内容方面存在一定不
确定性,若新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
调整较大,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燃气业务开拓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
绩。公司董事会将在未来公司重新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过程中积极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公告。
一、长春燃气与长天公司特许经营区域划分及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署情况
(一)长春燃气与长天公司业务区域发展的简要过程
1、长春燃气业务区域发展的简要过程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长春市主要使用人工煤气作为管道燃气,由长春市
煤气公司负责人工煤气的生产和供应。随着中石化在公主岭八屋地区正式开发天
然气气田,长春市煤气公司于 1995 年铺设了由公主岭市八屋气田至长春市区的
天然气长途输送管线,开始逐步经营天然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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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或“公司”)通过资
产置换获得长春市煤气公司的资产,上市后陆续承接了长春市煤气公司的燃气供
应业务。由于长春市煤气公司主要向长春市主城区的用户供应燃气,长春燃气也
在此区域内继承并拓展燃气供应业务,目前长春燃气主要向长春市三环以内(老
城区为主)区域供应人工煤气,同时向三环以外以及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开发
区、净月开发区用户供应天然气。
2、长天公司业务发展的简要过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在长春市双阳县发现天然气气田后,当时长春市煤气
公司并未经营天然气业务。为满足工业用户对天然气的用气需求,长春市化工局
于 1990 年成立了长春市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前身),
开始向工业用户供应天然气,目前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
司”)的业务区域主要向长春市三环以外供应天然气,形成了向一汽集团公司等
大工业用户和民用用户供应天然气的分布格局。
3、长春燃气、长天公司业务区域简图
经公司统计,两家公司主要业务分布区域如下图所示:
注:长天公司所拥有的一汽区域未在图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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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春燃气与长天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情况
1、长春燃气与长天公司已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情况
由于长春燃气和长天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出台之前均各自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自行发展燃气业务,因此两家公司的业
务区域存在交叉,且管网铺设时间较早、分布情况复杂,在短时间内确定各方的
特许经营区域存在较大困难,因此主管部门与各方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
议》中对特许经营区域仅为原则性规定,具体过程如下:
2004 年 12 月 28 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 年,由于长春市政府机
构改革,将长春市建委公用行业管理职能划转至长春市市政公用局)与长春燃气
的控股股东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
权地域范围暂定为“现有管网区域及用户”。
2007 年 6 月 18 日,长天公司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了《管道燃气特
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为“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网区域内”。
2011 年长春燃气计划进行再融资,由于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为长
春燃气控股股东燃气控股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署,长春燃气向长春市市政
公用局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长春市市政公用局根
据长春燃气已有的燃气管网情况确定了长春燃气的特许经营权地域,明确“以腾
飞大街、长沈路、飞跃路、硅谷大街、卫星路、净月大街为界,以北的区域为公
司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在此区域内,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管道燃气运营
商的新建管网项目不再进行审批。截止目前,长天公司未与长春市市政公用局重
新签订协议。
2、长春燃气与长天公司已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说明
2004 年 3 月,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
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2010 年
7 月,吉林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要求“2010 年 8 月 1 日起,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
业,须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经
营业务”。长春燃气和长天公司均在 2010 年 8 月 1 日之前取得了管道燃气特许经
营权和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2012 年 3 月 29 日,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出具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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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燃气经营区域相关事项的
函》,“鉴于前述问题形成的时间较早且两家公司管网情况分布复杂,彻底解决两
家公司存在的管网交叉问题需要一定时间,未来两家公司将通过用户置换、收购
资产等方式对各自区域对方已有的用户和资产进行处置。两家公司业务区域交叉
的情况是由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两家公司并不因此违反行业的法律法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天然气有
限责任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情况的专项说明》,认为长春燃气和长
天公司均在 2010 年 8 月 1 日之前取得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和吉林省燃气经营
许可证,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住建厅
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同时,根
据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两家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和
实际经营情况不违反行业的法律法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时间以及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说明》,
认为长春燃气、长天公司均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根据长春市市政公用局
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长春燃气、长天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和实际经营
情况不违反行业的法律法规。
3、特许经营协议的调整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长春市市政公用局按照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的原则对两家公司业务经营区域
进行管理,并一直在研究两家公司业务区域存在交叉问题的解决方案。目前,长
春市市政公用局已委托长春市规划研究院编制《长春市燃气专项规划》,待获得
吉林省建设厅最终评审通过后,将组织长春燃气、长天公司在原经营区域基础上
重新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对两家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进行相应调整,
两家公司各自区域对方已有的用户和资产可通过用户置换、收购资产等方式进行
处置,以便彻底解决两家公司业务区域存在交叉的问题。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协议》在签订时间和内容方面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新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
营协议》中对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调整较大,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燃气业务
开拓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公司董事会将在未来公司重新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过程中积极维护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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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益,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公告。
二、长春燃气收购长天公司 20%股权情况
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控股”)为履行股改承诺事项,向
长春燃气注入其持有的长天公司 2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前,长天公司股权结构
如下图所示:
长春市国资委 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昌等 23 位自然人
50.34% 20% 29.66%
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3 月 1 日,长春燃气与燃气控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和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长春燃气受让长天公
司 20%股权的相关议案,并且该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
复同意。根据经长春市国资委备案的《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长
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吉经评报字[2009]第 020 号),
长春燃气收购长天公司 20%股权的价格为 14,760.656 万元。长春燃气已支付股权
收购款,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已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长天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长春市国资委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李昌等 23 位自然人
50.34% 20% 29.66%
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注:23 位自然人为李昌、谭晓峰、左敏、范春海、赵士功、杜宁、李波、于天满、宋
延卫、李亚东、钟庆富、张全德、赵亚军、张辉、吴文举、李志、王峰、卢朋、高玉珍、李
志、张洪江、邵春敏、王再平;两位自然人李志为同姓同名。
三、长春燃气和长天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差异分析
(一)长春燃气和长天公司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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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主要从事燃气供应业务和燃气生产业务,燃气生产业务主要是利用
炼焦煤生产焦炭、人工煤气、化工产品等产品,燃气供应业务主要是向用户供应
人工煤气和天然气。长天公司则全部向用户供应天然气,长春燃气和长天公司的
简要财务数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