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94)26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
方式设立,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照《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于1994年6月30
日在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91510600205363163Y。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 股,于 2001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HONGDA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慈山村
备案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洛水镇南元村
邮政编码:6184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2,032,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创新精神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以市场理念增强企业综合竞
争力,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经营国际化、利润最大化,为
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
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危险废
物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
合金销售;肥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食品添加剂销售;
塑料制品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
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四川省宏达联合化工总厂(后更名为什邡宏达发
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工商新技术开发公司、四川化工总厂
(后更名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县电力公司(后更
名为什邡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县地方电力开发公
司(后更名为什邡市地方电力开发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32,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