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9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9年3月4日、3月5日和3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及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9年3月4日、3月5日和3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自查情况
1、公司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事项
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于1月29日和2月1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05),《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0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和《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一、之二,公司不再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金鼎锌业自2018年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9年2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划公司银行存款210,249,255.72元人民币,其中210,242,161.00元人民币已于2017年1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210,249,255.72元人民币,应付返还利润款减少210,249,255.72元人民币。
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2、公司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宏达股份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临2019-006)。经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0万元—-3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减少270,618.96万元—320,618.96万元,同比减少1312.48%—1554.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重大诉讼等影响)为-30,000万元—-37,000万元,同比减少240.66%—273.47%;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及员工队伍稳定,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公司已对外披露的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及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事项外,目前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二)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先生核实,截至目前,除已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事项外,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
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民事诉讼终审判决及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从2018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中,2018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136,108,484.54元,在2018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2、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对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影响为-1,570,444,355.40元。其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102,155.4元。
3、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4、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其中持有金鼎锌业51%股权系公司于2003年至2006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49,634.22万元取得,持有金鼎锌业9%股权系公司于2009年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92,873.52万元作价受让取得。公司将针对金鼎锌业9%股权转让事项,及时与宏达集团进行有效协商,依法合规维护公司权益。
(二)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宏达股份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临2019-006)。经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0万元—-3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减少270,618.96万元—320,618.96万元,同比减少1312.48%—1554.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重大诉讼等影响)为-30,000万元—-37,000万元,同比减少240.66%—273.47%;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