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编号:临 2011-05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440,917,107 股(含 440,917,107 股)的股票。其中,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承 诺 以 现 金方 式 按 照 与其 他 发 行 对象 相 同 的 认购 价 格 , 认购 本 次 非 公开 发 行 数 量的
26.395348%。
2、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认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关
联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予以回避表决。
3、截至合同签署之日,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为 272,4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9534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一、概述
经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
本次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在内的
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440,917,107 股(含
440,917,107 股)。其中,宏达实业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
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6.395348%。
因该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宏达实业以现金认购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宏达
实业的认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具体详见公司临 2011-055 号公告),关联董事
在该议案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该事项,并发表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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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
实施。宏达实业及公司关联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予以回避表决。
二、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1、非公开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宏达实业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
对象。其中,宏达实业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6.395348%。除宏达实业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
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
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
人及其他符合公司认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2、非公开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之一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宏达实业。截至合同签署之日,宏
达实业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为 272,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95349%,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除宏达实业以外,目前公司尚无其他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
象与公司的关系。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宏达实业于 2011 年 11 月 14 日签署了《四川宏达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2、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人愿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6.395348%。
3、认购股份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
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认购人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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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
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4、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
认购方式:现金认购。
支付方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询价结束后,认购人应根据《缴
款通知书》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
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1)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
(2)前款限售期满后,认购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双方同意,本合同由双方盖章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在
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认购人以现金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2)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认购人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事宜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7、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合同或其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
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
(2)认购人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每延迟一日,向发行人支付认购资金总
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除本合同约定外,认购人无法定事由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拒绝在合同生效
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认购资金的,应赔偿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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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宏达股份与宏达实业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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