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代码:600328
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11:30 时,下
午 13:00-15:00 时。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到会股东、股东代表人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三)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修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五)推选监票人(股东代表、律师、监事各一名)。
(六)现场出席股东对提交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七)休会,表决统计(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
(八)复会,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 料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独立董事聘任及管理要求,明确独 立董事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条款做 如下进行修定:
原《独立董事制度》条款 拟修定后《独立董事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盐内蒙古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盐内蒙古化工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 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新增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设置与人数。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三分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师资格的人士)。目前独立董事为三名,公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司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公司独立董事出现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不符合本制度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的情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注册会计
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女;
4、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任职的人员;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6、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情形的人员;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9、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子女;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资格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件:
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使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控制或影响。 (二)具有《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
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的独立性要求;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2、具有独立性;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