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13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
●累计涉案的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发生的,以及12个月前发生但截至目前尚在进行中的诉讼共11起。其中,诉讼金额明确的案件10起,涉及金额约为3,556.38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金额尚未明确的案件1起。截至目前,公司无仲裁事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对于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公司已根据案件判决及实际执行情况评估相关债权的收回可能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在以前年度计提了坏账准备,未来公司将根据相关债权的实际回收情况确认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对于公司作为被告且尚未取得终审判决的案件,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及合同相关约定,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已在负债所属期计提了负债;尚未明确诉讼金额的案件目前一审判决已出,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
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
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公
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及 12 个月前发生但截至目前尚在
进行中的诉讼进行了统计,经梳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盐吉兰泰氯
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化工”)、全资子公司中盐昆山有
限公司发生诉讼案件共计 11 起,诉讼金额明确的案件 10 起,涉及金
额约为 3,556.38 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金额
尚未明确的案件 1 起。截至目前,公司无仲裁事项。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现将涉案金额达 3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最新标的金额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类型 案件进展
(万元)
(2020)内 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
1 2921 民初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化 民事 1,084.93 重审一审
公司 诉讼 待判决
1323 工
(2020)冀 06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 中盐化工、内蒙古弘鼎 民事 二审待开
2 张石高速公路保定 482.01
民初 6 号 段有限公司 运输有限公司 诉讼 庭
3 (2021)内 29 阿拉善宝德隆节能 氯碱化工 民事 1,361.78 二审待判
民终 729 号 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 决
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
4 (2021)内 29 中华环保联合会 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化 民事 具体金额未明 一审判决
民初 82 号 诉讼 确
工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诉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二井公司”)
被告: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资源”)是原内蒙古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9 年 3 月公司与交易对方宁夏恒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并完成资产移交和产权变更手续,自此,兰太资源与公司无任何产权及关联关系。
温州二井公司负责兰太资源巴音煤矿改扩建工程井筒矿建工程,该工程停工后,因兰太资源井下抽水及前期施工等原因使用温州二井公司设备发生的费用无法协商确定金额,兰太资源无法挂账支付,温州二井公司将中盐化工及兰太资源诉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乌斯太人民法庭。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起诉状,2020 年 7 月 8 日在阿拉善左
旗人民法院乌斯太人民法庭开庭,2020 年 8 月 18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0 年 9 月 10 日温州二井公司上诉至阿拉善盟
中级人民法院,因温州二井公司庭审中申请追加兰太资源为共同被告,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乌斯
太人民法庭重审,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开庭,3 月 26 日判决如下:
中盐化工支付温州二井公司工程款、材料费及利息损失等费用共
1,084.93 万元。以上内容兰太资源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认为兰太资源作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而且温州二井公司请求金额的依据不足,公司已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重审一审等待判决。
2、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诉中盐化工、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
被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璐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航公司”)承运我公司产品途中造成张石高速保定段道路破坏,原告起诉璐航公司、中盐化工要求赔偿当时造成公路破坏后进行修复等费用,并就该案件提起诉前保全,冻结二被告公司账户,冻结公司账户金额 1,340.82 万元。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收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开庭通知
书、起诉状等材料。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开庭审理,2021 年 11 月 23
日再次开庭审理,2021 年 12 月 22 日作出判决如下:我公司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 482.01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我方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认为我公司侵权的观点缺少其他证据支撑,公司已
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阿拉善宝德隆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氯碱化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成都宝德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后成立阿拉善宝德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相应变更)
被告: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成都宝德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后成立阿拉善宝德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相应变更,以下简称“宝德隆公司”)与氯碱化工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型煤加工合作补充协议》,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氯碱化工暂时停止此项业务。宝德隆公司起诉氯碱化工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 2,126.00 万元。
(3)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8 月 2 日公司接到起诉状,2018 年 4 月 26 日案件开庭审
理,2018 年 6 月 4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宝德隆公司与
氯碱化工签订的《型煤加工合作补充协议》;氯碱化工于判决生效后向宝德隆公司给付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1,501.95 万元。氯碱化工不服一审判决,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拉善盟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阿拉善左旗人
民法院在重审阶段重新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报告出具后,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开庭,2021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法院判决,具体如下:解除
《合作协议》、《型煤加工合作补充协议》;被告氯碱化工向原告宝德隆公司偿付合同收益 1,361.78 万元。
氯碱化工认为宝德隆公司提供设备设施不能满足公司生产需要,且生产部分产品不合格,不能以附条件的鉴定报告作为请求赔偿依
据,氯碱化工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目前在等待判决。公司根据判决情况,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
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兰太资源、中盐化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华联合环保会
被告: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中华联合环保会就兰太资源巴音煤矿防灭火工程形成的采坑进行回填并对环境进行治理事项对兰太资源及公司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明确诉讼金额,且起诉时公司与兰太资源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起诉状,案件于 2021年 11 月 26 日开庭,公司于近日收到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与兰太资源共同修复兰太资源巴音煤矿灭火工程遗留地质环境治理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或功能。
我公司认为,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所引用的“谁开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环境治理原则,其所指向责任主体是矿产的实际开采人即采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采矿权人也就是兰太资源。而我公司仅是兰太资源的曾经投资人,与兰太资源之间仅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并未与兰太资源破坏环境造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本案也遗漏了兰太资源的现投资人宁夏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切实利益,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对于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公司已根据案件判决及实际执行情况评估相关债权的
收回可能并基于谨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