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2024 年 8 月 修订草案)
西 藏 天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 I B E T T I A N L U C O . , L T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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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公司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函(1999)80 号文和和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体制改革委员会
藏经委企复(1999)第 72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40000710905111C。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79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资股(即人民币普通股),于 2001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行字[2007]200 号文核准,2007 年 9 月 4 日公司向境内特定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4,800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83 号文核准,2015 年 10 月 23 日
公司再次向境内特定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480,392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IBET TIANLU CO., LTD.
英文简称:TTC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藏拉萨市夺底路 14 号
邮政编码:85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7,870,91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责任,切实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群团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走集约经营的道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必要
的发展资金,依靠现代科学技术,调整产业结构,扩大企业规模。在继续做大、做强公路工程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适度开展多元化战略、资本经营战略,逐步发展、转型为大型综合类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发展企业、服务社会、造福西藏。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医疗器
械生产;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交通设施维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西藏公路工程总公司(已更名为“西藏天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
藏自治区交通工业总公司、西藏拉萨汽车运输总公司(两家单位已合并为“西藏天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自治区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格尔木运输总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87,870,91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 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 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 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 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 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 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 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
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 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 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