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一节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三节 可转让公司股份法定比例及数量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可根据公司内部的其他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