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临 2020-048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1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00.3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9.57 元/股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家化”)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11 月16日为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
3、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9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2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10 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和七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11月16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700.3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67124.8461万股的1.04%
3、首次授予人数:139人。
4、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19.5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39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情况 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潘秋生 董事长、首席执 60 6.90% 0.09%
行官、总经理
2 叶伟敏 副总经理 20 2.30% 0.03%
3 韩敏 首席财务官、董 20 2.30% 0.03%
事会秘书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600.30 69.08% 0.89%
(136 人)
预留 168.70 19.41% 0.25%
合计 869.00 100.00% 1.29%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3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差异。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 未买卖公司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月 16 日,
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 2020年-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股票数量(万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700.30 11,842.07 734.82 5,878.53 3,391.69 1,654.85 182.19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监事会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3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以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19.57 元/股向符合条
件的 1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