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12 股票简称:平高电气 编号:临 2022-016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平高集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平高集 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亚太世 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亚太世 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泽网络销售 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泽网络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天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天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 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成立的平顶山平高 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成立的平顶山平高电 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股 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股批字 批字[1999]12号文《关于平顶山平高电气有 [1999]12 号文《关于平顶山平高电气有限责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 任公司变更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司的批复》批准,于1999年7月12日整体变更 复》批准,于 1999 年 7 月 12 日整体变更为河
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南省 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南省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业执照914100007126456409。 照号 914100007126456409。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增加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经过董事
增加 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增加 的担保;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
增加 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
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
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
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