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吸收合并方 住所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7号
被吸收合并方 住所
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7号
吸收合并交易对方 住所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7号
烟台中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7号内1号1507室深圳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
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界贸易广场裙楼4层
有限公司
PrimePartnerInternational VistraCorporateServicesCentre,WickhamsCayII,Road
Limited 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北京德杰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2层207-150
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
公司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等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等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已声明并承诺:
本公司/本所保证万华化学在本报告书中引用本公司/本所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简要介绍
本次交易是万华化学抓住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发展机遇的关键一步。通过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万华化工,上市公司将实现三个目的:第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布局“一带一路”实体业务。第二,通过收购全球第八大MDI生产商匈牙利BC公司,万华化学将成为全球MDI第一大生产商(以产能计算)。第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彻底解决与控股股东下属BC公司之间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是控股股东履行证券市场承诺的重要举措。
本次交易的具体实现方式为:万华化学通过向控股股东万华化工的5名股东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发行股份的方式对万华化工实施吸收合并。万华化学为吸收合并方,万华化工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交易完成后,万华化学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万华化工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万华化工将注销法人资格,万华化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万华化工的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万华化工100%股权。万华化工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系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万华实业存续分立后新设公司。万华实业分立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0月31日,该次分立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实施完毕。根据《分立协议》,本次分立,万华实业聚氨酯化工产品生产业务进入到万华化工,其他业务保留在万华实业中。即万华实业分立前所持有的万华化学47.92%股权、万华宁波25.5%股权、新益投资100%股权、万华国际资源100%股权、新源投资100%股权、辰丰投资100%股权划归万华化工名下,其余的与聚氨酯化工产品业务不直接相关的资产保留在万华实业。
万华化工为持股型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其股权架构如下: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万华化工注销,上市公司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未考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烟台市国资委核准的《万华化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2018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是万华化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截至评估基准日,万华化工以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作为最终评估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净资产账面价
名称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值
万华化工(母公司) 211,100.87 5,221,758.20 5,010,657.33 2,373.58%
2018年5月22日,烟台市国资委下发《关于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烟国资[2018]46号),核准了本次评估结
果。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万华化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即5,221,758.20万元。
三、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5,221,758.20万元,万华化学通过向交易对方合计新发行1,715,990,206股A股股份支付本次吸收合并的全部对价,本次交易不涉及现金支付。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取得的万华化学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吸收合并对价(万元) 发行股份数量(股)
1 国丰投资 2,062,437.84 677,764,654
2 合成国际 1,022,576.91 336,042,361
3 中诚投资 1,005,345.11 330,379,594
4 中凯信 918,402.83 301,808,357
5 德杰汇通 212,995.52 69,995,240
合计 5,221,758.20 1,715,990,206
四、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万华化学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每股发行价格确定为31.93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1.928元/股)。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万华化学2017年12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月12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2017年9月30日的总股本2,734,012,8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鉴于公司2017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1+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31.93-1.5)/1=30.43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万华化学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