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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6

上交所: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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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38 号
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林 斌,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航航,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根据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维维或
公司)2021 年 4 月 24 日、 7 月 6 日披露的专项报告及相关工作函的
回复公告,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
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8 月及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 公司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或担保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
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等中间方,通过中
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公司与维维集团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 63 笔,累计发生金额 9.47 亿元。 其中, 2016 年发生 3 笔资
金往来,累计发生额 5,000 万元, 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6%; 2019 年发生 8 笔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 2.8 亿元, 占公司上
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7%; 2020 年发生 52 笔资金往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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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额 6.17 亿元, 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5.04%。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本金 9.47 亿元已全部收回,资金占用
形成的利息余额 2,692.29 万元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前全部清偿完
毕。
根据公司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上述占用资金事项系公司
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和维维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造成, 公司
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明扬未经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直接和维维
集团财务总监宋晓梅协商, 并与维维集团发生资金往来。公司时任
董事长杨启典知悉资金占用事项,且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申请单
上签字。上述 3 人为上述违规占用资金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 因公司内部控制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
审计意见。
公司与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
关规定。 本次查明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系公司在同一时期内连续
发生多笔资金占用违规的一部分。针对前期已查明的部分资金占用
违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作出《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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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29 号) 。此外,本次查明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涉及的资
金和利息,已全部清偿完毕。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前次已处理情况,合并记录违规事实,
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于航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长林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未勤
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
承诺。
另经查明,林斌、于航航在公司变更第一大股东后,自 2020 年
11 月 16 日开始任职,任期内资金占用 0.37 亿元系由于其任职之前
公司签署的贷款合同所致,且其上任后积极推动整改,部分履行了
勤勉尽责义务,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林斌、董事会秘书于
航航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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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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