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
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
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交所予以备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主体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上交所的日常监管。上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