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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远达环保公司章程(2023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3-05-24

远达环保:远达环保公司章程(2023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渝改企发[1994]51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0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于 2000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7 月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公司定向发行普通股 177,372,636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上市
流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8 月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等 7 家机构定向发行普通股 88,755,741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上市流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PIC YUANDA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环北路 10 号 1 栋

          邮政编码:401122


          公司办公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环北路 10 号 1 栋

          邮政编码:401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780,816,890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宗旨:围绕节能环保主导产业,以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引领,质量效益为中心,以优质的产品、质量、服务和管理创建世界一流节能环保产业集团,从而保障公司和股东获得最大利益。


  第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废气、废水、固废治理,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资;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转让及咨询服务;节能环保产品制造、销售;节能减排工程项目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碳减排及碳转化利用技术装备;碳捕捉及碳封存技术及利用系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工业气体的制造。排放权交易服务(为碳抵消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污染物减排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能源类项目、能源及环境权益投资项目提供咨询、设计、交易、投融资等配套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煤炭工业公司、重庆市电业局、重庆发电厂、天府矿务局、四川电力建设一公司和
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发起人已于 1994 年 6 月以货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共认购的股份总数为 82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80,816,89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780,816,890 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的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承销本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或索取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股东索取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支付合理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董事会撤销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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