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10-024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10 月18 日在
南京市软件大道21 号B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220,570,6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
志远先生主持。
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决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书面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220,570,69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以1.26 亿元价格将建邺路98 号4-20 层房地产转让给中国
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
2、以307,0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二)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所代表的220,263,644 股表决权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许成宝、杨亮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